云南省医疗保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提高服务效率与质量,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推进医保政务服务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结合医保经办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
以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现有医保政务服务事项为基础,选取与参保人密切相关、办理频次较高的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待遇报销(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生育待遇申报支付)。
(二)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三)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二、告知承诺书内容
(一)书面告知的内容包括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承诺方式、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等,
(二)书面陈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承诺的内容,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申请人已经知晓医保经办机构告知承诺制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正式性、准确性负责,所做承诺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述,愿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工作流程
现场办理。申请人在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提供的《配偶未就业证明告知承诺书》《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备案证明告知承诺书》《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上书面签字确认,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经办服务窗口办理。
电子邮件办理。申请人通过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政务门户网站(http://ylbz.yn.gov.cn)或统筹区政务门户网站下载《配偶未就业证明告知承诺书》《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备案证明告知承诺书》《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发电子邮件(3356656253@qq.com)至医保经办机构。
在线办理。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申请人从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者云南省“一部手机办事通”手机APP进入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申请人做出承诺后,所承诺部分会以系统自动生成的版式文件连同其他申报信息材传至系统。申请人电子签名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带电子签名的版式文件留档备查。
信息校验。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附件:1.配偶未就业证明告知承诺书(模版)
2.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备案证明告知承诺书(模版)
3.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模版)
附件一
配偶未就业证明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经办机构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待遇报销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配偶未就业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7〕34号)第十二条规定“(四)用人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领取待遇时须提供未就业证明”。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配偶未就业证明;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医保经办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医保经办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备案证明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经办机构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规定,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所需材料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所需材料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医保经办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医保经办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
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参保地 | 就医地 | ||||
人员类别 |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
人员类别说明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人员。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主要是指异地转诊就医人员以及因工作、旅游等需急诊就医人员。 | ||||||
需承诺的事项 个人承诺书 本人办理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的备案业务,已阅读同意参保地规定的告知事项。因个人原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本人保证符合此项业务办理条件,所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本人承诺已阅知并同意参保地规定的承诺事项,提供情况属实,愿接受信息共享查询核验,承担相关责任。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说明 | 本表由参保人填写,由医保经办部门存档,两年内不得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