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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01160-202309-743884 主题分类: 乡村振兴
发布机构:  昆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23-09-15 18:25
名 称: 关于印发《昆明市支持开展庭院经济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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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明市支持开展庭院经济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5 18:25 浏览次数: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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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乡村振兴局,各处(中心)专班:

《昆明市支持开展庭院经济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昆明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支持开展庭院经济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部《关于鼓励引导脱贫地区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的指导意见》(国乡振发〔2022〕11号)文件精神,加大产业扶持力度,将“小庭院”打造成为“大产业”,守好不返贫致贫底线,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庭院经济是农民以自己的住宅院落及其周围为基地,以家庭为生产和经营单位,为自己和社会提供农业土特产品和有关服务的经济。

第三条 坚持把发展庭院经济与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有机结合起来,着力打造一批庭院经济示范户和示范村,实现村庄美起来,产业强起来,群众富起来。

第四条  开展庭院经济试点,市级安排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切块下达11个县(市)区,用于补助实施不少于155个庭院经济发展项目,其中: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每个县(区)建设15个,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每个县(市)区建设10个。资金下达后,可扩大实施规模,当年资金不结余。

第二章 对象选择

第五条  试点村选择自然条件好、产业发展基础好、村干部能力强、监测对象和脱贫户相对集中(不少于5户,家庭有劳动力)的特色产业村作为试点,充分利用农户房前屋后、家庭院落、村组闲置地、林地等,发展庭院经济。

第六条  以户为点,以村为面,扶持对象原则上为上一年度

人均纯收入1万元以下监测对象,兼顾脱贫户,培育一批示范户,形成一批示范村。

第三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扶持重点为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特色手工业、特色休闲旅游、特色生产生活服务。

第八条  充分利用房前屋后一切能够利用的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庭院空间,按照“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宜加则加”的原则,农户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及发展意愿,精心选择发展项目,选好适合的产业种类,重点扶持以下庭院经济项目。

 (一)小种植。农户利用庭院种植蔬菜、瓜果、中药材、食用菌、花卉、盆景等。

(二)小养殖。农户利用庭院养殖猪、牛、羊、鸡、鸭、鹅、鸽、兔等小家禽(畜),支持农户在林下围网散养鸡、鸭等禽类。

(三)小手工。农户利用庭院、闲置房屋,开设非遗工坊、家庭工厂、手工作坊,加工竹编、刺绣、民族手工艺品等。

(四)小买卖。支持有条件的农户开设小超市、小卖部、小吃点(摊)、小菜店(摊)、农家乐、林家乐等,满足群众生活需求。

(五)小电商。支持有条件的农户开展网络销售和快递业务,创办电商销售点、直播带货点、快递代办点等,帮助周边农户销售农特产品、购买生产生活用品,减少购销中间环节,提高农牧产品知名度和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六)小作坊。支持有条件的农户建立小作坊,进行农产品、食品、民族食品加工等。

(七)小民宿。支持有条件的农户,充分利用闲置的房屋,发展有地方民居特色的民宿。

(八)其他项目。未纳入以上范围且有利于增加农户收入的其他庭院经济项目,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实行政策叠加帮扶,整合资金,以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到户贷款+社会捐赠资金为重点,做到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共同支持方式进行发展庭院经济。

第十条  衔接资金补助 按照新增销售额(投资额)30%进行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其中:

(一)特色种植。补助资金按照年度实际扩种面积,科学计算,新增销售额30%进行补助。

(二)特色养殖。补助资金按照年度新增养殖规模购买价格,或者年度实际新增养殖销售额30%进行补助。

(三)特色手工业。补助资金按照新增固定资产购买价格30%进行补助,或按照年度扩大生产后新增销售收入20%进行补助。

(四)特色休闲旅游。补助资金按照新增旅游综合实际收入25%进行补助。

(五)其他庭院经济。补助资金按照有效认定新增收入30%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根据农户意愿,可申请5万元以下3年内的小额信贷发展庭院经济。

第五章 项目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实施项目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初审、乡级审核、县级审定的程序,严格按照程序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衔接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农户申请程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昆明市乡村振兴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昆乡振发〔2022〕12号),在乡村两级群众较为集中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四条 做大做强庭院经济,享受庭院经济扶持政策项目实施周期不少于3年,确保项目可持续,产业不断档。

第十五条  县乡成立庭院经济技术服务团,切实加强实施产业的闭环式服务,为产业发展提供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技术服务,解决好技术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第十六条  做好产销对接,积极培育市场主体,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等组织方式,帮助销售庭院经济产品。

第十七条  资金兑付采取先建后补、分类差异化补助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后,对照认定标准确认补助资金,按照认定后的投资(销售)额度补助政策直补到户。

第十八条  验收合格后,补助兑现资金实现一次性审定,分年度拨付。针对已连续多年生产经营正常的产业,可一年补助完成;针对养殖业出栏、种植业销售的,验收合格后第一年兑现50%补助,生产经营正常的第二年兑现30%补助,生产经营正常的第三年兑现20%补助。乡镇、村(居)委会两级对各户庭院经济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因管理不善而导致产业损失的将不予补贴剩余资金,效益稳定的按计划拨付剩余资金;第二年、第三年不发展、缩小规模的不予兑现第二批、第三批资金。兑现的补助资金,从每年市级安排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直补到户,由扶持农户提出书面申请和填报昆明市庭院经济试点补助资金申请表,村(居)委会到现场核实核查,情况属实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人民政府审核,乡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乡村振兴局,县(市)区乡村振兴局认定审批后30日内完成补助资金兑现,直接通过一卡通兑现到户。

第二十条  认定要件齐全,有发票的尽量用正规发票,确实没有发票的,做到人证、物证、支付证明三证齐全,不得乱认定,确保证据充分,认定合法,补助有据。

第二十一条 恶意套取资金的,将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小额信贷相关政策,不得改变资金用途,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按季统计上报发展庭院经济情况,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认真总结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年度工作完成后,上报工作总结和经验材料,真正发挥“探路引航、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庭院经济试点,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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