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解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1997年 9 月 1 日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广播电视法制建设、规范广播电视行为、依法管理、建设广播电视,促进中国特色的广播电视事业蓬勃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条例》颁布实施是广播电视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广播电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喉舌,是最现代化、最先进的传播媒体,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广播电视事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得到迅速发展,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广播电视事业也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和新情况,出现了新的矛盾。面对这些新问题、新情况、新矛盾,靠已有单项法规已远远不能适应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远远不能适应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需要。
同时,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对广播电视管理工作提出了“依法行政”的要求,特别是《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要求各级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必须要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依据,否则就不能做出行政处罚。如果没有一部全面的广播电视行政法规,我们就不能进行有效的强有力的行业管理,不利于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广播电视发展的形势和实践都呼吁一部全面规范广播电视工作的法律或法规尽快台出。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正式颁布和实施,为我们行业管理,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根本上保证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它是广播电视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
《条例》充分体现了加强管理、促进发展的要求《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广播电视活动的行政法规,它标志着广播电视行业已步人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广播电视法制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我们认为,《条例》在广播电视最重要、最关键的问题上做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