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17 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2023年度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涉及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生态文明建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2023年度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和本标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