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标准(试行)的通知
分局机关各科室: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已经分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事项行政决策内容合法化、程序规范化、责任明晰化,避免行政决策失误,保证行政决策质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17 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 策目录标准(试行)的通知>》(昆政办函〔2023〕21 号)和《关于印发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的通知》(昆经开管综部笺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请示报告制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决策全过程;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制定或调整全区市场监管有关领域中长期规划、重要专项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市场监管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 制定服务经济发展,促进质量提升,加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消费维权、保障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安全,推进法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政策措施;
2. 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三)决定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1. 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2. 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下列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应当由区委、区政府决策的事项;
(四)其他不应列入市场监管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四、 有关要求
(一)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根据本单位实际,明确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报经分局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凡属《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范围事项,应当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