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招商合作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招商合作局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 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部门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或者调整全区招商引资发展规划;
(二)本部门代管委会起草或报请管委会审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
(三)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制定或调整全区招商引资工作中带制度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制定或者调整招商引资、外商投资有关政策措施;
(五)其他关系全局或招商引资系统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 有关要求
(一)招商合作局各科室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决策依法合规、科学合理。
(二)强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局年度工作目标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新增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