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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 115301160-202311-776115 主题分类: 政策指引
发布机构:  昆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23-11-02 11:29
名 称: 昆明经开区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宣传及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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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开区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宣传及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11-02 11:29 浏览次数: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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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3〕28号)、《云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2023年失业保险政策做好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云社险通〔2023〕9号)及《昆明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现就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作如下宣传:

一、享受条件及标准

(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享受条件

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少裁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1. 参加失业保险并在2022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单位;

2. 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不属于“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的企业;

3. 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裁员率=2022年度失业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2年平均参保缴费人数;2022年平均参保缴费人数为:2022年1月至12月参保缴费人数之和除以12);

4. 享受过2022年失业保险缓缴政策的企业,足额补缴后方可享受稳岗返还;

5. 在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二)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单位及其职工2022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按60%返还。

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按2020年减免企业失业保险费划型办法执行。

二、办理流程

(一)一般单位审核

符合稳岗返还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通过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大厅:http://222.221.228.231/,单位服务-失业保险服务-稳岗返还发放确认(确认后请将开户许可证拍照发送至2991296387@qq.com邮箱),也可携带公章及企业开户许可证到自贸区综合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发放确认。

(二)特殊情况申报

对大数据比对结果提出异议的企业,提交相关的佐证材料后,进过审核,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单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三级审核后再发放。

三、资金用途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只能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时间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五、咨询电话

失业保险窗口电话:0871-68163227、6816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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