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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经开管规〔2024〕2号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各部、办、局、驻区机构、街道、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财产管理,增强财产份额的流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产份额仅指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财产份额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本机关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

第四条 适用对象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范围内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章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


第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财产份额所在合伙企业的名称;

(三)出质财产份额的数额;

(四)被担保的债权数额。

第六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应当符合合伙协议约定,且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对于已经被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七条  申请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出资额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八条  申请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自然人)或者签字并盖章(法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名称或姓名、认缴出资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的财产份额证明(由事务执行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名,加盖有限合伙企业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名,下同);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九条  出质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名称(姓名)变更以及出质财产份额所在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有限合伙人申请财产份额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自然人)或者签字并盖章(法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财产份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财产份额所在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一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申请财产份额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自然人)或者签字并盖章(法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企业需保管好登记机关下发的登记通知书原件,本件一式两份,一份出质人留存,一份质权人留存,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时须交回”。

第十三条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申请财产份额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自然人)或者签字并盖章(法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五条 办理登记业务有关自然人需要进行实名验证。可      以通过登记机关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者采取现场确认等能够体现实名的验证方式。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出质登记专用章。

第十七条 对于不属于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因登记机关自身原因导致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5日。


附件: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档案

关于征求《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管理委员会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相关解读:《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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