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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 115301160-202404-863818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发布机构:  昆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24-04-22 10:34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2024]17-02)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2024]17-02)

发布时间:2024-04-22 10:34 浏览次数:6
字号:[ ]

单位:云南大益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J7DR5Q

法定代表人:吴远之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牛路7

云南大益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云南大益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实 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 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牛路7号,你公司主要从事茶叶制品, 饮料生产等 , 你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00MA6NJ7DR5Q)

(二)现场检查调查核实情况

2024年3月4日检查时,你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已建设完 成,未投入生产,无污染物产生,未发现污染外环境。经核实, 你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于2023年5月开始建设,于2023年7 月建成,于2023年9月备案申报《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投资了人民币300万元。现场复查时,你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已主动停止建设。你公司建设项目应依据《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五研究和试验 发展98中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中其他(不产生实验 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

你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3月4日依法询问并制作的《现场 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2024年3月4日拍 摄的《现场检查照片》《亮证执法照片》,和你单位于2024年3 月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房屋授权无偿使用证明》《授权委 托书》《云南大益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情况说明》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 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 部门审查或审查后不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 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 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为首次发现, 尚处于建设阶段,无污 染物产生,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已停止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 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昆明市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 第十三条“【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二)项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应当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尚处于建设阶 段或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无污染物产生或未造成 环境污染后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昆明经开区云弯路优立元创业集团9楼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法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6887790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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