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关于公布文物类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政办[2022]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工作的函》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管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组织编制了文物类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现予以公布。
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主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基本要素
子项1:省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要素(省级权限)
子项2:设区的市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要素(设区的市级权限)
子项3: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要素(县级权限)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子项3: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实施要素(设区的市级权限)
子项5: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实施要素(县级权限)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主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基本要素
子项2: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省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实施要素(省级权限)
子项3: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设区的市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实施要素(设区的市级权限)
子项4.1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实施要素(县级权限)
子项4.2其他单位借用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实施要素(县级权限)
子项4: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实施要素(县级权限)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审批: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主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基本要素
子项2: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实施要素(设区的市级权限)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子项1: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实施要素(省级权限)
子项2:.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实施要素(省级权限)
子项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实施要素(省级权限)
子项4:在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实施要素(设区的市级权限)
子项5: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实施要素(设区的市级权限)
子项6: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实施要素(县级权限)
子项7: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实施要素(县级权限)
子项8: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审批实施要素(省级权限)
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批:
主项: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批基本要素
子项2: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除外)迁移、拆除审批实施要素(省级权限)
子项2.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拆除审批实施要素(省级权限)
子项2.2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拆除审批实施要素(省级权限)
子项2.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拆除审批实施要素(省级权限)
子项3.1不可移动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除外)原址重建审批实施要素(省级权限)
子项3.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重建审批实施要素(省级权限)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子项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实施要素(省级权限)
子项3: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实施要素(设区的市级权限)
子项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实施要素(县级权限)
文物拍卖经营许可: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