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补短板

非法营运,害人害己!
来源:贵州交警 发布时间:2024-04-30 17:28:36 编辑:张敏

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就仿佛在地狱门前走一回

拿着生命安全做筹码

非法营运,害人害己!

法 律 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非法运营的危害性

危害一

车辆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行驶过程中无任何动态监控等实时监管,安全隐患极大。

危害二

非法营运车辆没有购置承运人责任险,一旦发生事故,乘客理赔艰难。

危害三

非法营运从业人员没有经过职业资格培训、安全学习及备案登记,极易发生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危害四

非法营运侵犯合法运输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扰乱客运市场秩序,存在引发侵害乘客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社会治安案件等不稳定因素。

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伤害成本

承担高危安全隐患和不法侵害风险!

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受伤或残疾的,赔偿无法足额到位,甚至得不到任何赔偿!

交警提醒

非法营运逐利常多拉快跑、疲劳驾驶、超员超速,为躲避监管偷税漏税、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失管失控,扰乱营运市场,安全隐患巨大。

车辆超员不仅加重车身、降低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而且由于车内拥挤,一旦发生事故乘客逃生困难,增大伤害后果。

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应选择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的车辆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珍惜生命、坚决抵制拒乘并举报非法营运。


版权属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Copyright(c)2006-2013 KETDZ,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云南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 650231 | 16 Chunman Ave. IT Industry Park Kunming National Economic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联系电话:0871-68163168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00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