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服务,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特编制《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网站地址:http://jkq.km.gov.cn/。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作为负责公开区内工业、信息化及科技服务等相关政府信息的内设部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综合科牵头负责。
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根据《条例》规定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 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4)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5)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工作动态;
(9)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2.公开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均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网址为:https://jkq.km.gov.cn/zfxxgk/zfxxgkzn/。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登入昆明经开区管委会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5.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1)政务服务场所(信息查阅点):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管委会产业发展服务中心1010办公室
(2)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老师 0871-68163157
二、 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1)机构名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2)通信地址:昆明市呈贡区春漫大道1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产业发展服务中心1010办公室
(3)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老师 0871—68163157
(4)邮政编码:650501
(5)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表格获取方式
依申请公开需要填写《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通过经开区管委会门户网站获取,也可到申请机构办公地点申领(注:《申请表》复制有效)。
3.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收件人:杨老师;
收件地址:昆明市呈贡区春漫大道1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产业发展服务中心1010办公室;
邮政编码:650501;
联系电话:0871-68163157。
(2)网络申请
通过网络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登录经开区管委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申请。网址:https://www.km.gov.cn/kmysqgk/app/form/county/kmjk。
(3)当面申请
通过当面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服务中心1010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需要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老师 0871-68163157。
(4)传真申请
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发送传真后请电话联系相关负责人进行确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老师 0871-68163157。
传真号:0871-68163127。
(5)邮箱申请
通过邮箱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需在邮件标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发送至516971704@qq.com。邮件发送成功后,请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老师 0871-68163157。
4.申请受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5.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6.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取成本费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执行。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