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2024]17-03)
单位:云南长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2H1P9X
法定代表人:马涛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阿拉街道办清水社区天骥路7号普洛斯昆明经开(清水)综合产业园 B08 栋 U1 号
云南长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云南长宜科技有限公司烟用辅助材料生产建设项目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阿拉街道办清水社区天骥路7号普洛斯昆明经开(清水)综合产业园B08 栋 U1 号,你公司主要从事香精香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等,该公司有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00MA6P2H1P9X)。
(二)现场检查调查核实情况
2024年5月6日检查时,你公司烟用辅助材料生产建设项 目已建设完成,未投入生产,无污染物产生,未发现污染外环境。经核实,你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于2024年1月开工建设,于2024年2月建成,于2023年9月备案申报《云南省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投资了人民币200万元。现场复查时,你公司烟用辅助材料生产建设项目已主动停止建设。你公司建设项目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十九、造纸和纸制品业22造纸222*(含废纸造纸)手工纸制 造;有涂布、浸渍、印刷、粘胶工艺的加工纸制造的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
你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烟用辅助材料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5月6日依法询问并制作的《现场 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2024年5月6日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亮证执法照片》,和你单位于2024年5 月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烟用辅助材料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不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 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 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为首次发现,且项目尚未投入生产运营,无污染物产生,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也未发现你单位建设项目存在继续投产运营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 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参考《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第(一)项违法行为 (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 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 昆明经开区云弯路优立元创业集团9楼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法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6887790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