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17-01号)
单位:昆明黄龙山(饲料)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51530
法定代表人:王振岗
地址:昆明市东郊干海子黄龙山
昆明黄龙山(饲料)工贸有限公司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干海子黄龙山的昆明黄龙山(饲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饲料加工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从事饲料生产加工,1台6t/h 的 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现场检查时我局委托云南地矿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该公司项目1台6t/h 的生物质锅炉废气排口有组织废气进行了执法监测,根据云南地矿环境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YDSHJ-CX33-01-ZL 报告编号:24G0405) 数据显示,你公司生物质锅炉废气排口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折算浓度平均值为37.2mg/m²,检测结果已超标0.86倍;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平均值为286mg/m³,检测结果已超标0.43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12日依法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25日依法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12日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 (图片、影像)证据》、云南地矿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024 年3月18日作出的《检测报告》、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 员依法向你公司调取的关于对《昆明黄龙山(饲料)工贸有限 公司饲料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 《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的主要理由为:1.申辩人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轻微,没有主观过错,依法不应受到行政处罚;2. 申辩人是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并对超标排放的行为进行了立即改正,依法不应受到行政处罚;3.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17-01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处罚过重,使在疫情重压下早已不堪重负的企业雪上加霜;4.经开生态环境局组织现场检查那天,临时才起炉生产,生产不稳定导致工况不稳定,才会出现不达标的现象,后期公司正常生产也进行了多次检测,均为达标,恳请免于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 昆 生环罚告(听)字〔2024〕17-01号)、 《送达回证》、 《陈述申辩书》为证。
经我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在依法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对自由裁量因子进行选用时, 已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超标倍数、超标因子数等具体情节, 并综合考虑你单位的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等情况,且你单位存在2个因子超标,不符合《云南 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中免于处罚的情形。故对你单位请求免于处罚的主张不予采纳。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年 修正)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二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 版 ) “(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的规定进行自由裁量,裁量结果如下:
1.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①超标因子:2个,适用裁量等级为3。②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适用裁量等级为2。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确定后续超标情况,故不采用此项裁量因子;④废气类别: 一般工业废气,适用裁量等级为3。⑤废水类别:未检测废水,不采用此项裁量因子。⑥污染 物超标倍数:颗粒物折算浓度平均值为37.2mg/m³,检测结果已 超标0.86倍;超标50%以上100%以下,适用裁量等级为3。⑦ 超总量:该公司废气没总量控制,不采用此项裁量因子。⑧小时烟气流量(气):烟气标干流量为5436m³/h, 适用裁量等级为2。
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 含本次):实际环境为违法行为1次;1次的适用裁量等级为1。②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立即改正的,适用裁量等级为-2。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执法过程中,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交代问题;积极配合调查的适用裁量等级为-2。③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 原状,消除环境影响,适用裁量等级为-2。④经济承受度:该公司从业人员有121人,2023年营业收入144677891元,该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1。
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根关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的取值,根据《昆明市 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 见》的相关规定,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反 馈意见,昆明市经开区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应采用为0.4-0.7 的取值范围,考虑你单位积极组织整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采用0.4。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昆明黄龙山(饲料)工贸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市东郊干海子黄龙山的饲料加工厂建设项目在2024年3月12日存在“超过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8000元(大写:壹拾万捌仟元整)。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17-03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108000元(大写:壹拾万捌仟元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将罚款缴至指定国库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 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对你 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优立元创意集团九楼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903办公室
联系电话:6887790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