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2024〕17-04号)
单位:云南臻美义齿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 MAC137L419
法定代表人:刘维礼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 办果林社区信息产业基地13-1#云南茶叶产业研发基地10幢3楼302
云南臻美义齿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云南臻美义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义齿生产加工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果林社区信息产业基地13-1#云南茶叶产业研发基地10幢3楼302,该公司租用昆明乾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厂房建设该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约715 平方米,主要从事固定类全瓷义齿生产加工,年产约2万颗义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C137L419, 法定代表人为刘维礼。东经:102°49′49.7117”,北纬:24°57′15.9173”。
(二)现场检查调查核实情况
2024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义齿生产加工项目进行检查,该义齿生产加工项目已建成,未在进行生产加工;无污染产生,未发现污染外环境。经核实,该项目于2023年4月5日开工建设,于2023年11月30日完成项目建设,至今未投入生产。现场复查时,也未发现你单位义齿生产加工项目存在继续投产运营的情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 录(2021版)》第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358 中其他类,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三)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
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义齿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4月29日依法询问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29日拍 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和你单位于2024年4月2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云南省固定投资备案证》《技术咨询合同》《合同书》《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即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 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不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 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 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 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为首次发现,且项目尚未投入生产运营,无污染物产生,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也未发现你单位义齿生产加工项目存在继续投产运营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参考《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第(一) 项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昆明经开区云弯路优立元创业集团9楼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法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6887790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