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17-04号)
单位:昆明恒大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4317218C
负责人:郑文扬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B01-68 号(经营场所:阿拉街道办事处海子村大普连)
昆明恒大饲料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4日委托云南地矿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昆明恒大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的饲料加工项目废气总排口 (DA001) 有组织废气进行了执法监测,根据《关于对<昆明恒大饲料有限公司新建生物质备用锅炉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昆经开生环复[2021]63 号)“三、项目运营过程中必须达到以下环保要求:(二)锅炉废气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中表 2 新建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50mg/m3、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00mg/m3、 颗粒物排放浓度 ≤20mg/m3、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排气筒高度符合标准要求。”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云南地矿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提供检测报告 YDSHJ-CX33-01-ZL ( 报 告编号:24G0413) 显示,该项目废气排口氮氧化物折算浓度 653mg/m³ , 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表2中燃气锅炉标准限值2.265倍,你公司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14日依法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28日依法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14日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 (图片、影像)证据》、云南地矿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024 年3月21日作出的《检测报告》、2024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单位调取的关于对《昆明恒大饲料有限公司新建6 蒸吨/小时生物质锅炉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关于对<昆明恒大饲料有限公司新建生物质备用锅炉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昆经开 生环复[2021]6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告知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 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17- 04号)、 《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年 修正)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二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 版 ) “(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的规定进行自由裁量,裁量结果如下:
1.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①超标因子:1个,适用裁量等级为1。②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适用裁量等级为2。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确定后续超标情况,故不采用此项裁量因子;④废气类别: 一般工业废气,适用裁量等级为3。⑤废水类别:未检测废水,不采用此项裁量因子。⑥污染 物超标倍数:氮氧化物折算浓度653mg/m3,超过标准限值2.265 倍;超标200%以上,适用裁量等级为5。⑦超总量:该公司废气没总量控制,不采用此项裁量因子。⑧小时烟气流量(气):烟气标干流量平均值为8263m³/h, 适用裁量等级为2。
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实际环境违法行为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②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该公司得知超标排放后,立即停产对锅炉开展检修;立即改正的,适用裁量等级为-2。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执法过程中,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交代问题;积极配合调查的适用裁量等级为-2。③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适用裁量等级为-2。④经济承受度:该公司从业人员有40人,2023年营业收入150452888.6元,该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1。
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反馈意见及市局相关要求,明确你单位所属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采用0.55。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昆明恒大饲料有限公司位于阿拉街道办事处海子村大普连的饲料加工项目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18000元(大写:壹拾壹万捌仟元整)。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17-05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118000元(大写:壹拾壹万捌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将罚款缴至指定国库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优立元创意集团九楼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903办公室
联系电话:6887790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