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国家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www.jkq.km.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 115301160-202405-874844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发布机构:  昆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24-05-31 17:44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17-02)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17-02)

发布时间:2024-05-31 17:44 浏览次数:18
字号:[ ]

单位:昆明汇合齿科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28511288

法定代表人:周现伟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春漫社区信息产业基地13-1#春漫大道68号第四幢3层

昆明汇合齿科技术研发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春漫社区信息产业基地13-1#春漫大道68号第四幢3层的义齿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正在进行义齿生产加工。项目于2016 年8月15日开工建设,于2017年1月10日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于2024年2月19日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项目代码】2402-530131-04-05-494205,你单位该项目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版)》第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358 中其他类的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单位该项目至今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投入生产。经审查,你单位存在一、义齿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4月24依法询问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我局现场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你单位2024年4月2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关于昆明汇合齿科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认定的情况说明》《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云南省固定投资备案证》《物业及场地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义齿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单位义齿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17-02号) 《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 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你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二、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一)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追溯期限的起算时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批先建” 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 (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裁量,裁量结果如下:

1.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 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适用裁量等级为5;(2)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试用裁量等级为3;(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适用裁量等级为3;(4)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适用裁量等级为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适用裁量等级为5;(6)超过期限改正时间:现完成验收时间不确定,故该裁量因子不采用。

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 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于2024年4月25日复查,该公司已主动停止生产积极完善手续,适用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适用裁量等 级为-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适用裁量等级为 -2;(4)经济承受度:你公司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2。

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反馈意见及市局相关要求,明确你单位所属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采用0.55。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一 、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你(单位)义齿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0(大写:贰拾万元整)。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17-04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200000(大写:贰拾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将罚款缴至指定国库账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优立元创意集团九楼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903 办公室

联系电话:68877903


版权属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Copyright(c)2006-2013 KETDZ,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云南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 650231 | 16 Chunman Ave. IT Industry Park Kunming National Economic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联系电话:0871-68163168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00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