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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主管部门
昆明经开区社会事务局
三、实施机关
昆明经开区社会事务局民政口(由区民族宗教部门实施前置审查)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五、子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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