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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 115301160-202407-88410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发布机构:  昆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24-07-12 16:0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17-09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17-09号)

发布时间:2024-07-12 16:02 浏览次数:13
字号:[ ]

单位:云南元亨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 MA7B98F9X9     负责人:李云坤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 办石龙湖社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小商品加工基地二期产业项目 C15 、16  幢 1 层C16—101 号

云南元亨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委托云南地矿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云南元亨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米线建设项目废水总排口执法监督性监测,根据云南地矿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提供检测报告YDSHJ-CX33-01-ZL (报告编号:24 G0849-2)显示,该项目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1400mg/L;悬浮物86mg/L;氨氮0.373mg/L;总磷8.05mg/L;动植物油3.11mg/L。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对《云南元亨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米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号:昆经开生环复[2021]62 号)和该项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要求,年产1000 吨米线建设项目污水排放应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 表 1 中A 级标准;即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500mg/L、悬浮物≤400mg/L、氨氮≤45mg/L、总磷≤8mg/L 、 动植物油≤100mg/L。以及《排污许可证》三、水污染物排放() 排放口二、排放许可限值“总氮≤7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 350mg/L;PH 值6.5-9.5;化学需氧量≤500mg/L;动植物油≤ 100mg/L;氨氮≤45mg/L;悬浮物≤400mg/L;总磷≤8mg/L”的规定。其中总磷超标0.00625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8倍。你 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5月15日依法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21日、2024年5月24日 依法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15日现场拍 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证据》、云南地矿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024年5月17日作出的《检测报告》、2024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单位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副本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申请对云南元亨食品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的报告》的陈述申辩申请,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的主要理由为:1.本次违法行为为初犯;2.出现问题后,积极按期完成整改;3.今年市场低迷,企业发展步履维艰,恳请免于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17-05号)、《送达回证》、《关于申请对云南元亨食品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的报告》为证。

经我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在依法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对自由裁量因子进行选用时, 已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超标倍数、超标因子数等具体情节, 并综合考虑你单位的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等情况,不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 则和基准规定》中免于处罚的情形。故对你单位请求免于处罚的主张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三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罚款。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 的规定处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 (2023年版)》“(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裁量,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①超标因子:2个,适用裁量等级为3。②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特定化工园区)/V 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适用裁量等级为1。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适用裁量等级为1;④废气类别:未检测废 气,不采用此项裁量因子。⑤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适用裁量等级为3。⑥污染物超标倍数:化学需氧量超标1.8倍;超标100%以上200%以下,适用裁量等级为4。⑦超总量:该项目废水没总量控制,不采用此项裁量因子。⑧日排水量(水):该项目日排水量约10吨,适用裁量等级为2。

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 含本次):实际环境违法行为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②区域 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该公司得知超标排放后,立即停产整改,并提供了整改报告;立即改正的,适用裁量等级为-2。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执法过程中,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交代问题;积极配合调查的适用裁量等级为-2。③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适用裁量等级为-2。④经济承受度:该公司从业人员有13人,2023年营业收入2281528.4元,该公司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2。

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反馈意见及昆明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要求,明确该单位所属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采用0.55。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云南元亨食品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17-13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将罚款缴至指定国库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优立元创意集团九楼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903办公室

联系电话:6887790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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