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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01160-202407-884383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昆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24-07-15 16:41
名 称: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4·10”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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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4·10”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07-15 16:41 浏览次数: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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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10日20时51分,昆明市经开区清水沟村256号路与“219号路便道”交叉口发生一起越野车掉进深坑,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2024年4月2日,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由区交安委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建设局、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为成员的经开区“4·10”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阅资料、询问取证、调查走访等工作,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

经调查,经开区“4·10”事故是一起因人员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及用于施工的道路管理企业履行管理责任不到位导致伤亡的事故,驾驶人员涉嫌犯罪。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4.10”事故现场位于昆明市经开区256号路与“219号路便道”交叉口处。事故路口东北角有一不规则三角形深坑(深度约4.9米,面积约388平方米),该深坑是由于建256号路及“219号路便道”后与路面形成高低差的坑塘,深坑周围未设置任何警告标志及防护设施。经调查,昆明市经开区256号路开完工日期为2019年12月04至2021年12月14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22年07月04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参加过道路验收,区规划建设局和城市管理局参加了验收),后因昆明市重点项目渝昆高铁及三清高速建设需要,2022年07月15日,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256号道路建设项目部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渝昆高铁引入昆明枢纽工程项目经理部二分部、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清高速TJ5标项目部签订《昆明市经开区256号路移交协议书》,将256号路道路的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渝昆高铁引入昆明枢纽工程项目经理部二分部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清高速TJ5标项目部。渝昆高铁引入昆明枢纽工程项目经理部二分部及三清高速TJ5标项目部在使用256号道路作为施工通行便道中存在未向道路主管和交通部门报备,缺失信号装置等安全隐患。

“219号路便道”系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清高速TJ5标项目部因施工需要自主修建的一条临时性供施工车辆通行道路,存在未向道路主管和交通部门报备,缺失信号装置等安全隐患。

经开区256号路及“219号路便道”均属于用于施工的道路,仅供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渝昆高铁引入昆明枢纽工程项目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清高速TJ5标项目施工车辆施工使用,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道路”范围。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10日20时51分许,李兴创驾驶号牌为云A72HV6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载乘李天德(乘坐副驾驶位置)、彭禄稳(乘坐后排右侧位置)、董籍(乘坐后排左侧位置)沿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清水村256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219号路便道”交叉口时,李兴创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其所驾车由256号路东北角驶出路面,坠入路旁深坑内,造成车上乘客彭禄稳现场死亡,董籍、李兴创、李天德不同程度受伤。

(三)事故人员情况

1.李兴创,男,25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转龙镇黄栎树村委会格勒村2号,持530128******4817号准驾“C1”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22年09月05日,有效期止2028年09月05日,系云A72HV6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经法医鉴定:驾驶人李兴创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及毒品成分;李兴创此次损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彭禄稳,女,51岁,公民身份号码:530128******4842,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转龙镇黄栎树村委会格勒村2号,系驾驶员李兴创的母亲。经法医鉴定:彭禄稳系颈部及胸部损伤死亡。

3.董籍,女,23岁,公民身份号码:530128******392X,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乌东德镇振兴路64号,系驾驶员李兴创的女朋友。经法医鉴定:董籍此次损伤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4.李天德,男,56岁,公民身份号码:530128******4816,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转龙镇黄栎树村委会格勒村2号,系驾驶员李兴创的父亲。经法医鉴定:李天德此次损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四)事故车辆情况

1.云A72HV6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李天德,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转龙镇黄栎树村委会格勒村2号 ,使用性质:非营运,注册日期:2018年6月21日 ,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保险情况: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为:PDZA202253250000076665;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为:PDAA202253250000065372

2.云A72HV6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鉴定意见:1、该车转向系肇事前功能有效。2、该车制动系功能有效。3、该车灯光装置前照灯和转向灯肇事前功能有效。4、经测量,肇事现场道路坡度为5.2%。5、经分析,该车事发时的平均车速约为44km/h。

二、经开区256号路及“219号路便道”工程项目情况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256号道路建设项目呈南北走向,南起于建成的呈黄路(北段)东辅线,北止于规划219道路(属断头道路),红线宽40米,全长2074.74米,为城市主干道,设计时速40km/h。一标段起止里程K0-029.931~K1+089.868,二标段起止里程K1+089.868~K2+073.876。昆明市经开区256号路开完工日期为2019年12月04至2021年12月14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22年07月04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参加过道路验收,区规划建设局和城市管理局参加了验收),至今未移交经开区城市管理局管理,属于未正式通车道路。

“219号路便道”系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清高速TJ5标项目部因施工需要自主修建的一条临时性供施工车辆通行道路,属于仅供施工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项目移交及管理情况

2022年07月15日,因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渝昆高铁引入昆明枢纽工程项目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清高速TJ5标项目施工需要,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渝昆高铁引入昆明枢纽工程项目经理部二分部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清高速TJ5标项目部与中铁十六局集团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256号道路建设项目部签订了《昆明市经开区256号路移交协议书》,中铁十六局集团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256号道路建设项目部将经开区256号路的使用权、管理权移交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渝昆高铁引入昆明枢纽工程相目经理部二分部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清高速TJ5标项目部,并明确规定:“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渝昆高铁引入昆明枢纽工程项目经理部二分部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清高速TJ5标项目部承诺自接收之日起,行使道路的管理权,对道路进行封闭式管理,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4.10”事故发生时,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渝昆高铁引入昆明枢纽工程项目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清高速TJ5标项目未对经开区256号路及“219号路便”道进行封闭式管理,且无人员值守,致使社会车辆驶入应当封闭而未进行封闭的道路后坠入无任何警告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深坑发生事故。至今经开区256号路及“219号路便道”未移交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者:彭禄稳,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用合计90余万元。

(二)伤者:1、董籍,目前产生医药费合计约22万元,后期手术治疗费用约5万元。2、李天德,目前产生医药费合计约5万元,后期手术治疗费用约2万元。3、李兴创,目前产生医药费合计约1万元。

(三)车辆:云A72HV6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维修费用预估约5万元。

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30余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此事故中,李兴创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渝昆高铁引入昆明枢纽工程项目部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清高速TJ5标项目部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按要求对经开区256号路及“219号路便道”进行封闭式管理,导致社会车辆驶入应当封闭而未封闭用于施工的道路,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五、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经开区“4·10”事故是一起因人员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及用于施工的道路管理企业履行管理责任不到位导致伤亡的事故,驾驶人员涉嫌犯罪。

六、事故责任及建议

(一)李兴创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渝昆高铁引入昆明枢纽工程项目部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清高速TJ5标项目部在施工组织监管、安全防护等方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安全监督执法办)对涉事企业依法依规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措施建议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指示要求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最高位置,坚持少发事故、少伤亡就是最大的民生,把隐患当事故、把教训当教材,推动隐患车辆、重点人员、问题企业和危险路段源头治理,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底线,不断提高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的系统化、精细化、现代化水平。

(二)进一步理清法律关系。各相关单位应进一步理顺涉及代建道路验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对未验收、未移交道路,严禁通车。针对在建、改扩建道路未验收、未移交投入使用发生的事故产生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关系、以及事故地点所属道路的行政责任还应进一步梳理。对有建设业主的道路,责令完成隐患治理后,尽快完成组织验收、交付使用手续,接收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道路及附属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对无法落实建设业主的道路,在现有状况下进行移交,由接收部门分步骤完成相关道路、设施等隐患的整治。

(三)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健全完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把防范化解道路安全风险隐患放在首位,切实筑牢防线、守住底线。以国省干道、县乡要道为重点,持续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协调统筹道路安全隐患治理资金落实,全面推进辖区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交叉路口“五小工程”、一灯一带、马路市场等突出隐患问题治理,特别是注意排治在建、改扩建道路未验收、未移交投入使用道路隐患,仍不具备车辆通行条件或者安全隐患巨大的路段,一律封闭,禁止社会车辆通行。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道路安全隐患,各职能部门、产权管养单位等部门要加强信息互联互通,相互协助,采取应急性管控措施,加大巡逻管控频次,维护道路道路安全畅通,最大限度防范交通事故。

(四)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和路面管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在建、改扩建道路未验收、未移交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携手在建、改扩建道路周边社区、小区物业、辖区学校以及派出所、公安交警等部门,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曝光典型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案例,引导片区居民、学生及家长安全、文明出行。 区交安办牵头运管、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常态化加大路面执法管控,严查严处非法营运、占道经营、酒驾醉驾、无证驾驶、三超一疲劳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



经开区“4.10”事故调查组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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