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经开区鼓励市场主体倍增政策申报的通知
各驻区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进一 步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昆经开〔2023〕22号) 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主体培育工作,现将组织申报施鼓励市场主体倍增政策通知如下:
一 、申报对象
1.经开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营主体倍增领导小组认定的在辖区内的集群注册托管机构、招商平台、招商联络点等平台在202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新引进企业100户以上(含100户),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缴纳税款且无税收违法行为、无欠税、未发生非正常走逃失联的、一年期后正常经营的。
2.202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符合申请“个转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且转为法人企业的,开展实际经营的,依法缴纳税款且无税收违法行为、无欠税、未发生非正常走逃失联的、一年期后正常经营的“个转企”完成企业。
二、申报时间
(一)申报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8月9日(星期五),逾期不再受理申报事宜。
(二)材料报送时间:于2024年8月9日前,将纸质版及电子版材料报送至昆明市经开区鼎南路1号自贸区综合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分局B10窗口后办公室,其中电子版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464985188@qq.com)。
三、申报材料要求
(1)昆明经开区鼓励市场主体倍增奖励资金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新引进企业认定申请表(明细表);
(4)“个转企”认定申请表(明细表);
(5)真实性承诺书。
四、其他要求
(一)辖区内的集群注册托管机构、招商平台、招商联络点等平台有义务对新引进主体进行开办企业、办理税务、银行开户等环节进行全程帮助,不得收取市场主体在企业开办环节任何费用。如有市场主体反映在企业开办环节中出现收费现象,一经发现,取消认定资格,全部退回。
(二)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本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的,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享受补贴资格、追回补贴资金、列入失信名单、依法追究责任等措施。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四)本次鼓励市场主体倍增政策兑现完毕后,《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进一 步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昆经开〔2023〕22号)第十三条鼓励市场主体倍增政策自动废止。
联系人及电话:汪哲 18687662515。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