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17-05号)
单位:昆明志诚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 MACHWJGM2H
负责人:陈文荣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 办事处小新册社区俊发创业园C区3幢102
昆明志诚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委托云南地矿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昆明志诚食品有限公司的昆明志诚食品有限公司米线生产项目污水处理站污水总排口废水进行了执法监督性监测, 2024年5月6日云南地矿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YDSHJ-CX33-01-Z L 报告编号:24G0741) 检测结果:PH(无 量纲)3.6;悬浮物420mg/L;氨氮1.20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256mg/L; 总氮52.6mg/L; 总磷46.4mg/L; 化 学 需 氧 量 359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000mg/L;动植物油6.04mg/L。根据《排污许可证》第一册“三、水污染物排放(二)排放许可限值化学需氧量500mg/L, 动植物油100 mg/L,总氮 ( 以N 计算)45mg/L, 悬浮物400 mg/L, 总磷 ( 以P 计 ) 7mg/L, 五日生化需氧量350 mg/L,PH 值6.5-9.5,氨氮25 mg/L”的规定,其中悬浮物超标0.05倍;总氮超标0.16倍,总磷超标5.62倍, 化学需氧量超标6.18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4.71倍。你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4月25日依法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25日依法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25日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证据》、云南地矿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024年5月4 日作出的《检测报告 (YDSHJ-CX33-01-ZL 报告编号: 24G0741)》、2024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单位调取的关于对《昆明志诚食品有限公司米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昆经开生环复〔2023〕33号)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 生环罚告(听)字〔2024〕17-05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罚款。同一个违法 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 (2023年版)》“(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裁量,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超标因子:超标因子6个, 适用裁量等级为5;(2)排放去向或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经园区污水管网排放至倪家营水质净化厂),适用裁量等级为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5天,适用裁量等级为1;(4) 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适用裁量等级为3;(5)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适用裁量等级为5,(6)超总量:不涉及此项,故不采用该裁量因子;(7)日排放量:20吨,适用裁量等级为2。
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 含本次):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 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
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适用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适用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该公司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反馈意见及市局相关要求,明确该单位所属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采用0.55。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昆明志诚食品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 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昆生环责改字〔2024〕17-09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将罚款缴至指定国库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 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优立元创意集团九楼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903办公室
联系电话:6887790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