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2024〕17-06号)
单位:云南科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594964774
法定代表人:张锦峰
地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A4-6-2地块现代国际综合 物流中心-电子及信息产品物流功能区工业三区8幢1层
云南科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 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云南科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试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 称“该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南沪滇临 港昆明科技城32栋,主要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室内环境检测、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检验检测服务等。项 目主要租用32栋的一层及二层,一层建筑面积965.89 m²,二层 建筑面积1040.6 m², 总建筑面积2006.49 m²; 一层平分成两层 改造成工程检测功能室,二层按现有格局改造成工程检测功能 室及办公室。主要业务能力涉及:水泥,钢筋,骨料、集料, 砖、砌块、瓦、墙板,混凝土,砂浆,土,焊接材料,室内环 境污染物,沥青,沥青混合料,水,石灰,石材,基层及底基层等检测。
(二)现场检查调查核实情况
1.现场检查情况:2024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装修建设中;
2.项目建设情况:该项目2023年11月租赁厂房,于2024年7月开始建设,目前工程质量检测等相关设备、幕墙物理能检测设备、门窗保温性能检测设备已安装完成,总建设进度 在百分之十左右,目前还未投入使用。
3.项目投资情况:该项目于2024年3月13日取得投资备案 证,投资备案证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4.环评手续情况:该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管理名录》(2021版)第98项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 其他,该项目依然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 至今未取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
(三)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
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7月15日依法询问并制作的《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5日拍 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和你单位于2024年7月15日提供的《营 业执照》《云南省固定投资备案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即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 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不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 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 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 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为首次发现,且项目尚未投入生产运 营,无污染物产生,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也未发现你单位存在 继续投产运营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 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 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第(一)项违法行为(如 “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 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 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昆明经开区云弯路优立元创业集团9楼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6887790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