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昆明市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服务,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特编制《昆明市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网站地址:http://jkq.km.gov.cn/。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1.机构名称:昆明市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办公室
2.办公地址:昆明市呈贡区春漫大道1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8楼802室
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4.邮政编码:650501
5.联系电话:0871—68510873传真号码0871—68510873
6.电子邮箱:
二、信息公开分类及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除以上条款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三、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昆明市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
2.财政资金直达基层政务
3.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4.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5.公告公示
6.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7.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程序
1.信息形成或者变更时,由起草或拟稿人提出公开属性建议;
2.报审签领导确定信息公开属性;
3.属主动公开内容按照规范整理信息内容;
4.经保密审查和文字审核后公开。
(三)主动公开形式
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公开,网址为http://jkq.km.gov.cn/。
(四)主动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登入昆明经开区管委会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六)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昆明市呈贡区春漫大道1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8楼802室 财政分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1—68510873
四、依申请公开
(一)依申请公开受理范围
除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昆明市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昆明市呈贡区春漫大道1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8楼802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650501
联系电话:0871—68510873传真号码0871—68510873
电子邮箱:740457017@qq.com
(三)申请表格的获取
根据《条例》规定,依申请公开需要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1.可以在经开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上下载打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也可到申请机构办公地点申领。
《申请表》复制有效。
(四)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网络申请
登录经开区管委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申请。网址:
https://www.km.gov.cn/kmysqgk/app/form/county/kmjk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经开区管委会财政分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4.传真申请
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871—68510873。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5.邮件申请
请申请人填写《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收件人:昆明市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
收件地址:昆明市呈贡区春漫大道1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8楼802室
邮政编码:650501
联系电话:0871—68510873
(五)依申请公开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六)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七)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