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或可以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公开。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办事大厅负责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玉缘路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邮政编码:650000
联系电话:0871—68368007
电子邮箱:2092329342@qq.com
(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办事大厅负责受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玉缘路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邮政编码:650000
联系电话:0871—68368007
电子邮箱:2092329342@qq.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负责人姓名;
2.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 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4.《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及云南消防政务网(https://yn.119.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本指南属于本机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依法向本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构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表在昆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获取本机构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依法提交身份信息及《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当面或通过信函、传真、邮箱、互联网(网上申请平台)等途径提出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本机构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构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构可以不予提供。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邮寄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玉缘路2号,邮政编码:650000,联系电话:0871—68368007。
2.网络申请。请登录昆明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申请。网址:https://www.km.gov.cn/kmysqgk/app/form。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当面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4.邮箱申请。请申请人填写《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将身份信息及申请表一同发送至2092329342@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传真申请。本单位暂无传真。
(二)申请受理
本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构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本机构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构牵头制作的,本机构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构依法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
本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构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构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本机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构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