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2024年)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服务,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特编制《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网站地址:http://jkq.km.gov.cn/。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综合办负责区规划建设局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昆明市呈贡区春漫大道16号
邮政编码:650500
联系电话:0871—68163026
(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综合办负责受理区规划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昆明市呈贡区春漫大道16号
邮政编码:650500
联系电话:0871—68163026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4.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5.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索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9.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0.工作动态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公开,网址为http://jkq.km.gov.cn/。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登入昆明经开区管委会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表格的获取
根据《条例》规定,依申请公开需要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1.可以在经开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上下载打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也可到申请机构办公地点申领。
《申请表》复制有效。
(二)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收件人:规划建设局,收件地址:昆明市呈贡区春漫大道16号规划建设局,邮政编码:650500,联系电话:68163026。
2.网络申请
请登录经开区管委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申请,网址:https://www.km.gov.cn/kmysqgk/app/form/county/kmjk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4.传真申请
请在传真标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发送至0871-68163756。发送传真后,请电话联系进行确认(0871-68163756)。
5.邮箱申请
请在邮件标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发送至zmqkmpq@126.com。发送邮件后,请电话联系进行确认(0871-68163756)。
(三)申请受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8.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9.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