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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 115301160-202409-90279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发布机构:  昆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24-09-20 16:3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2024〕17-07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2024〕17-07号)

发布时间:2024-09-20 16:32 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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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生环不罚〔2024〕17-07号


当事人:云南云坊卉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DA3YJL12

法定代表人:王玉艳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小新册社区奥斯迪产业园G3栋6层整层

云南云坊卉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云南云坊卉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馅饼及馅料生产项目 (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小新册社区奥斯迪产业园G3栋6层, 主要从事馅饼及馅料的生产加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00MADA3YJL12,法定代表人:王玉艳。项目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小新册社区奥斯迪产业园G3栋6层,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你单位馅饼及馅料生产项目占地面积约2600平方米,布设馅饼及馅料生产线,主要建设的生产设备有:和面机2台、馅料机2台、成型机1台、旋转烤炉3台、冷藏库1个,生产原料:面粉、成品鲜花馅料,主要生产工艺:和面-成型(加馅料)-烘烤-包装。

(二)现场检查调查核实情况

2024年7月19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在生产加工中,你单位生产设备已建设安装,未投入生产,向现场负责人核实了解,该项目于2024年4月24日开工建设,于2024年7月11日建设完成,未投入生产使用。目前你单位部分生产线设备已建设安装完成,馅饼生产线设备还未安装,目前馅料外购。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404-530131-04-05-775109),该项目投资额为700万元人民币。 经现场核实,该项目的建设内容目前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单位已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三)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

云南云坊卉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7月19日依法询问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9日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和你单位于2024年7月1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云南省固定投资备案证》《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不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为首次发现,且项目尚未投入生产运 营,无污染物产生,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也未发现你单位存在继续投产运营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 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教育如下:

你公司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昆明经开区云弯路优立元创业集团9楼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法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6887790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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