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深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17-11号)
单位:云南深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466456829 法定代表人:贺彤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倪家营社区呈黄公路15号
云南深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31日、8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你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完成《年加工8000 吨PET 复合卡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年加工8000 吨PET 复合卡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采取的环保措施及 排放去向“有环保设施:复合工序VOCs (以非甲烷总烃计)采 取集气罩+活性炭吸附处理措施后通过排气筒排放至15m 高”的 要求,发现你公司年加工8000吨PET复合卡纸建设项目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7月31日依法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31日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证据》,2024年8月1日依法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2日依法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证据》,2024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单位调取的《云南深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8000吨PET 复合卡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污许可证副本》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17-11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 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相关规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 (2023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1.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①违法事实: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适用裁量等级为3。②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适用裁量等级为2。③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适用裁量等级为3。
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 含本次):实际环境违法行为2次;适用裁量等级为2。②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该公司得知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适用裁量等级为-2。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执法过程中,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交代问题;积极配合调查的适用裁量等级为-2。③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 消除环境影响,适用裁量等级为-2。④经济承受度:该公司从业人员有50人,2023年营业收入141508244.74元,该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1。
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反馈意见及昆明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指导意见,明确该单位所属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采用0.55。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2万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昆生环责改字〔2024〕17-18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2.2万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 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将罚款缴至指定国库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优立元创意集团九楼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903办公室 联系电话:6887790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