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17-10号)
单位:云南深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466456829 负责人:贺彤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倪家营社区呈黄路15号
云南深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8月2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倪家营社区呈黄路15号的云南深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该公司”)年加工8000吨PET 复合卡纸建设项目(以下 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完成《年加工8000吨PET 复合卡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于2023年7月3日取得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301003466456829001P,证书有效期:自2023年6月17日 至2028年6月16日止;根据《年加工8000吨PET 复合卡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排放去向“有环保 设施:复合工序 VOCs (以非甲烷总烃计)采取集气罩+活性炭吸附处理措施后通过排气筒排放至15m 高”及《排污许可证(副 本)》“二、大气污染物排放(一)排放口排气筒高度(m)15”的要求。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排气筒的排放口高度达不到你公司持有的《排污许可证》规定中的“排气筒高度15米”的要求,云南深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8000吨PET 复合卡纸 建设项目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7月31日依法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31日现场拍摄的《现场照 片(图片、影像)证据》,2024年8月1日依法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2日依法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证据》,2024年7月31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单位调取的《云南深汇包装材料有限 公司年加工8000吨PET 复合卡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排污许可证副本》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陈述申辩时效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17-10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 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 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 (2023 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5.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①违法事实:建设项目已投入生 产,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适用裁量等级为3。 ②排污口设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适用裁量等级为3。 ③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适用裁量等级为3。
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 含本次):实际环境违法行为2次;适用裁量等级为2。②区域 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该公司得知未按照规定设置废气排放口后,立即采取措施整改,适用裁量等级为 -2。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执法过程中,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交代问题;积极配合调查的适用裁量等级为-2。③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适用裁量等级为-2。④经济承受度:该公司从业人员有50人,2023年营业收入141508244.74元,该公司属于小型 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1。
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反馈意见及昆明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指导意见,明确该单位所属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采用0.55。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云南深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2000元(大写: 贰万贰千元整)。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昆生环责改字〔2024〕17-17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22000元(大写:贰万贰千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将罚款缴至指定国库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 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优立元创意集团九楼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903办公室 联系电话:6887790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