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物处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区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物处置工作,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健康有序开展。我们在总结近年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经验、做法,广泛征求相关企业、银行和知识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物处置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各单位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质押物处置期间,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企业、银行、评估机构等多方协商,采用其他符合实际的评估及处置方法,并将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反馈给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我们结合实际运行不断充实完善。
附件:《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物处置指导意见(试行)》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转化促进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2月3日
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物处置指导意见
(试行)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为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了新途径。为做好区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物处置工作,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健康有序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构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
(一)区内企业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著、植(动)物新品种等质押物,质押贷款前,应当由相关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二)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依法授予或核准注册的知识产权;
2.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3.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不短于贷款期限;
4.知识产权及转化实施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行政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项目或者产品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
5.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不得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三)参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法定的评估资质(或在政府部门备案),且合作期间评估资质(备案)在有效期内;
3.具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专业人才团队;
4.评估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合伙人)近三年内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记录。
(四)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银行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合作机构名录,并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五)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应当从质押的知识产权的创新程度、技术含量、应用前景、潜在经济效益、法律状态等维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执业标准——知识产权》,客观、公证开展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流程:
1.企业向银行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提交质押物所有权及其有效证明;
2.合作银行初步审核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组织或委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开展质押物价值评估;
3.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出具知识产权价值预评估报告,提交给委托银行;
4.银行对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与申请贷款的企业磋商后出具评估结果认定书;
5.申请质押贷款的企业与合作银行签署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协议);
6.企业或企业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
二、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物处置机制
为预防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违约风险,稳妥处置违约纠纷、化解信贷风险,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构建知识产权质押物处置机制。
(一)知识产权质押物处置方式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到期,若贷款企业不能按合同约定如期偿还本、息,经贷款企业与合作银行磋商达成协议,质押物可按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置。
1.反向许可。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或相关权利人可与出质人协商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盘活质押期间知识产权运用,探索将许可费计入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行使质权期间,可将知识产权质押物通过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反向许可给出质人,按约定期限收取知识产权许可费,从而实现知识产权质押物收益。
2.集中交易。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行使质权期间,鼓励债权人将知识产权质押物及其他抵押、质押物捆绑打包,以委托、集中收储等方式交予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集中交易处置,通过定向推荐、对接洽谈、拍卖、变卖等形式实现债权。
3.作价入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行使质权期间,鼓励质权人委托第三方知识产权运营、金融、法律等服务机构,通过价值评估、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投资,投资产生的收益按一定比例(具体以质权人与被投资人协商确定)作为收入,处置质押贷款。
(二)质押物处置流程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到期,贷款企业若不能按合同约定如期偿还本、息,贷款企业与合作银行达成质押物处置方式的一致意见,按以下流程处置:
1.签署质押物处置协议(合同):采取质押物反向许可方式处置的,双方应签署反向许可协议(合同);采取集中交易方式处置质押物的,质权人应签署委托合同(涉及拍卖的,按拍卖法有关规定程序处置);采取作价入股方式处置质押物的,双方应当签署转让协议(合同),尔后由质权人处置。
2.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知识产权权属并登记备案。
三、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保障机制
(一)引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合作银行、融资担保(保险)机构、知识产权服务(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拍卖机构,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建立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管理,适时验证相关资质条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全链条服务体系,为区内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质押物处置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加强与省、市科技、工信、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对接联系,指导企业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补助,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积极性,资助、鼓励、指导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扩大生产。
(三)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强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金跟踪监管,企业、银行应定期报告利息支付情况及偿还风险,以便分担、化解、降低违约风险。
(四)了解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情况和融资需求,协调银行、评估机构、法律机构,解决企业融资难题。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积累、总结、提炼价值评估、质押物处置等过程成熟的做法和经验,逐步形成、完善具体办法、指标,固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经开模式”,推广到区内、外企业和合作机构。
(五)本意见是指导性文件,由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解释。区内企业、合作银行、评估机构等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质押物处置期间,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企业、合作银行、评估机构等多方协商,采用其他符合实际的评估及处置方法,并将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反馈给分局,我们结合实际运行不断充实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