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2024〕17-10号)
单位:昆明市呈贡区洛羊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164314903049
法定代表人:陈松
住所: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229号昆明市经开区兴景逸园小区商场一层二层
昆明市呈贡区洛羊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企业基本情况
昆明市呈贡区洛羊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位于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229号昆明市经开区兴景逸园小区商场一层二层,你单位属于一级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5301164314903049,登记号:PDY40096-153018311B1001,
法定代表人:陈松。
(二)现场检查调查核实情况
2024年10月17日检查时,你单位新冠核酸检测负压实验室建设项目于2022年6月开工建设,于2023年5月11日通过省卫健委现场验收,因无检测需求,在验收后未开展新冠核酸检测,项目已建设完成,未投入生产,无污染物产生,未发现污染外环境。项目总投资额为73.5万元,建设内容有:核酸提取仪2台、PCR 仪6台、双温冰箱1台、移液器等,检测工艺: 样本试剂制备-提取-分析-灭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98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的规定,该项目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三)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
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0月17日依法询问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17日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和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7日提供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关于新冠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费用情况说明》《成交通知书》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不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不予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不罚告字〔2024〕17-19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为首次发现,且项目尚未投入生产运营,无污染物产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也未发现你单位建设项目存在继续投产运营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 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参考《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 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 出如下决定:
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 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教育如下:
你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昆明经开区云弯路优立元创业集团9楼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法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6887790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