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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 115301160-202412-93904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发布机构:  昆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24-12-11 11:29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17-12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17-12号)

发布时间:2024-12-11 11:29 浏览次数:17
字号:[ ]

单位:云南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34474

法定代表人:张晓柏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王家营

云南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 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设备升级及办公室设施改造项目于2021年对原有项目进行改造升级,于2021年2月完成升级改造并投入生产使用,完成后生产能力有原有生产碳钢电焊条10000吨/年扩大至35000吨/年,你单位该项目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中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中其他(仅切割、焊接、组装的除外)类的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单位该项目至今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投入生产。你单位存在一、设备升级及办公室设施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0月29日依法询问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我局现场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你单位2024年10月2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年产10000吨碳钢电焊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及验收文件《云南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设备升级及办公室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设备升级及办公室设施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单位设备升级及办公室设施改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17-12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你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 细则(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裁量,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适用裁量等级为1;(2)排放污染物类型: 一般工业废气及一般 工业废水,适用裁量等级为3;(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适用裁量等级为3;(4)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适用裁量等级为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适用裁量等级为5;(6)超过期限改正时间:不 适用该裁量因子。

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 含本次):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 适用裁量等级为1。

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适用 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适用 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适用裁量 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该单位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适 用裁量等级为-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反馈意见及昆明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文件,该单位建设项目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 适用0.55。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一 、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 、对你(单位)设备升级及办公室设施改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16000.00元(大写: 贰拾壹万陆仟元整)。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17-21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216000.00元(大写:贰拾壹万陆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并将罚款缴至指定国库账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优立元创意集团九楼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903办公室

 联系电话:6887790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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