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2024〕17-16号)
当事人:李洪彬
公民身份号码:510304*******1011
职务:安全办主任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白龙潭俊园浣园9栋1单元401室
云南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 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设备升级及办公室设施改造项目于2021年对原有项目进行改造升级,于2021年2月完成升级改造并投入生产使用,完成后生产能力有原有生产碳钢电焊条10000吨/年扩大 至35000吨/年,你单位该项目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中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中其他(仅切割、焊接、组装的除外)类的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单位该项目至今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投入生产。你单位存在一、设备升级及办公室设施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你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环保工作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0月29日依法询问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我局现场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你单位2024年10月2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年产10000吨碳钢电焊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及验收文件《云南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设备升级及办公室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设备升级及办公室设施改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 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昆生环不罚告(听)字〔2024〕17-10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你为该公司负责环保工作未超过6个,且企业主动停止生产和正在积极推进验收工作,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5项“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验收工作的,对个人免予处罚。”的规定。
我局对你作出以下决定:对你(个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对你教育如下:
你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昆明经开区云弯路优立元创业集团9楼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法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6887790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