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2024〕17-15号)
单位:云南味思缘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DLYJHK98
法定代表人:王平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普照社区小普路劲华产业园7栋602-1
云南味思缘食品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鹅肉制品生产加工项目正在进行生产加工作业,炸锅、拌料机等生产设备正在运行,项目已建设完成,且已建成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你公司项目于2024年5月25日开工建设,于2024年6月25日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及生产工艺:建设有生产设备:冷库2间、解冻池2个、拌料机1套、 打包机2台、切肉机2台、炸锅3台、灌装机1台等。主要生产工艺:原材料(鹅肉、调料)-解冻-清洗-切割-腌制-油炸-拌料-分装-半成品(鹅肉制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十、农副食品加工业13中第18 项屠宰及肉类加工135*其他肉类加工类的规定,应当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你公司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登 记表备案。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1月7日依法询问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7日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和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3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十 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不予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要求。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不罚告字〔2024〕17-09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 、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单位于2024年11月8日已经填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符合经责令改正文书送达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 境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参考《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二)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文书送达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如下决定 :
对你单位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教育如下:
你公司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 主体责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昆明经开区云弯路优立元创业集团9楼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法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6887790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