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4〕17-31号
当事人:张某某
居民身份证号码: *************** 住 址 : ***************
张某某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经昆明市生态环 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中,发现中国(云南)自由 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阿拉街道沪瑞线与文博路交叉口西南方向 200米空地存在一个砂石料堆场,该砂石料堆场为张某某负责经 营,为其个人所有,公民身份号码:***************,堆场主 要堆放有细沙等建筑材料,主要用于售卖给装修公司进行室内 装 修 。
2024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张某某砂石料堆场检 查时,该堆场堆放的砂石料占地约60平方米左右,现场堆放的 砂石料为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据向现场负责调查现场的砂石料 堆场无密闭条件,现场堆放的砂石料未设置有不低于堆放物高 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调查显示,当事人张某某存在堆放砂石料未设置不低于堆 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污染的违法行 为。
复查情况: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对该砂石料堆场进行 复查,已按要求进行了有效覆盖。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2月12日、12月13日依法询问 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2024 年12月12日、12月13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证 据》等证据证实。
你“砂石料堆场堆放渣土及砂石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污染的违法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 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应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 、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当事人张某某堆放砂石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 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 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符 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 版)》第十条“[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三)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事项清单(试行)》(云环通[2022]158号)情形的。”及《云南省生 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云环通〔2022〕 158号)第十一条“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 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的规定,我局拟 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对当事人张某某堆放砂石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 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不予行 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 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 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教育如下:
你公司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环 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 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昆明经开区云弯路优立元创业集团9楼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法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6887790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