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4〕17-38号
单位:云南微帆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46181584
法定代表人:田鹂鞠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大洛羊社区联运大道联运停车场内3栋9号
云南微帆经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4日对你单位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大洛羊社区联运大道联运停车场内3栋9号的大、中、小型汽车维修项目(以 下简称“该项目”)现场检查,该公司项目正在进行汽车维修, 项目内维修工位正在投入使用,项目已建设危废暂存间,危废 暂存间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暂存间内贮存危险废 物约100公斤。
调查显示,你公司存在危废暂存间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2月4日、11日依法询问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你单位于2024年12月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服务合同》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危废暂存间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 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 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 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六) 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存在危废暂存间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 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教育如下:
你公司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昆明经开区云弯路优立元创业集团9楼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法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6887790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