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4〕17-44号
当事人:彭某某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云南省宣威市普立乡腊龙村委会腊龙村28号
彭某某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中,发现中国 (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小新册村田坝心旁存 在一个砂石料堆场,该砂石料堆场为彭某某负责经营,为其个人所有,公民身份号码:***************,堆场主要堆放有砂石料等建筑材料,主要用于售卖给装修公司进行室内装修。
2024年12月1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堆放的建筑材料占地面积约40平方米,现场的细沙和碎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调查显示,当事人彭某某存在堆放砂石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污染的违法行为。
复查情况: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对该砂石料堆场进行复查,已按要求进行了有效覆盖。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2月15日、16日依法询问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2024年12月15日、1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证据》等 证据证实。
你“砂石料堆场堆放渣土及砂石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污染的违法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 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 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当事人彭某某堆放砂石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 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 版)》第十条“[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三)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事项清单(试行)》(云环通[2022]158号)情形的。”及《云南省生 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云环通〔2022〕 158号)第十一条“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对当事人彭某某堆放砂石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 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教育如下:
你公司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昆明经开区云弯路优立元创业集团9楼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法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6887790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