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4〕17-22号
当事人:邢 xx
公民身份证号码:530 xxxxxxxx71X
住 所 :云南省宣威市乐丰乡xx 村委会陈家营村xx 号
邢选林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22日对你负责经营的砂石料堆场进行了调查, 你砂石料堆场位于(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海子新村海子公路旁的砂石料堆场堆放的细沙和碎石存在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1月22日依法询问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2024年11月 2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证据》你于2024年11月22日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你“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 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 不予处罚的依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2日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立即改正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2024 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改正情况依法进行复查,发现你已按规定使用遮阴网进行有效覆盖,防止扬尘污染。鉴 于你的违法行为为首次发现,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 版)》第十条“[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三)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云环通[2022]158号)情形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云环通〔2022)158 号〕第十一条“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的规定,对该行为不予处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昆明经开区云弯路优立元创业集团9楼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法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6887790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