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5〕17-01号
单位:昆明诺意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DTWY633
法定代表人:陈奕如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小新册社区居委会小新册村昆明晨农绿色产品有限公司内3号
昆明诺意包装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塑料筐、蓝莓桶建设项目于2024年7月开工建设,于2024年9月建设完成,至今未投入生产。你公司已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总投资人民币150万元;项目主要建成生产设备:注塑机13台、破碎机2台、拌料机3台,生产工艺为:原料破碎-搅拌-热熔-挤出-成型-成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二十六类第53项“塑料制品业292”中的其他类的规定,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现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过审批部门审查并取得批复,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2月19日依法询问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9日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和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9日提供的 《云南省固定投资备案证复印件》《租赁协议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不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5〕17-01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 (2023 年版)》(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 :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①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适用裁量等级为3。②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适用裁量等级为1。③建设进程:调试阶段, 适用裁量等级为4。⑤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适用裁量等级为2。
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实际环境为违法行为1次;1次的适用裁量等级为1。 ②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
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适用裁量等级为0。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执法过程中,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交代问题;积极配合调查的适用裁量等级为-2。③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适用裁量等级为0。④经济承受度:该单位为工业, 从业人员有5人,2023年营业收入为0元,该公司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反馈意见及昆明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要求,明确该单位所属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采用0.55。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将罚款缴至指定国库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优立元创意集团九楼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903办公室
联系电话:6887790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