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拓翔路、石龙路、红外路提升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公示)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你单位提出的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拓翔路、石龙路、红外路提升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组织专家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法定期限内。经审查,方案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拓翔路、石龙路、红外路提升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关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拓翔路、石龙路、红外路提升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机关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关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拓翔路、石龙路、红外路提升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