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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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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01160-202503-966740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发布机构:  昆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25-03-05 15:05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5〕17-02号)
文号: 关键字:

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5〕17-02号)

发布时间:2025-03-05 15:05 浏览次数:7
字号:[ ]

单位:云南龙在行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4657538P    

法定代表人:陈良升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倪家营社区东盟冷链物流中心一期三楼3016号

云南龙在行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销售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行为,销售物质类别为HCFCs,物质分别为代码分别为HCFC-123、HCFC-22、

HCFC-142b,目前仅销售HCFC-22物质6瓶,向昆明友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销售,销售了22.7Kg*6瓶。HCFC-123、HCFC-142b准备备案进行销售,经查询《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你单位涉及的消耗臭氧层物质R22(代码为HCFC-22)属于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调阅生态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你单位未在系统上进行备案。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1月3日依法询问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3日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和你单位于2025年1月3日提供的《销售合同》《干仓库服务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5〕17-02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十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7.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裁量,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消耗臭氧层物质种类:允许使用类物质,适用裁量等级为1;(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适用裁量等级为3。

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

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适用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适用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该单位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反馈意见及昆明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要求,明确该单位所属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采用0.55。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单位未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于行政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将罚款缴至指定国库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优立元创意集团九楼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903办公室

联系电话:6887790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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