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5〕17-03号)
单位:昆明羊甫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CD5FCEX5
法定代表人:胡文建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顺通社区鼎南路2号(A4-1地块)昆明C谷附1-101区
昆明羊甫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场抽查调阅昆明羊甫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发现昆明羊甫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存在不同品牌、不同号码牌号码的车辆CALID相同的情况,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存在同一辆车初检和复检CALID不一致的情况。昆明羊甫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0月25日、11月1日、12月9日依法询问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我局现场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你单位2024年10月25日、11月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昆明羊甫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车辆收费明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收费收据》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裁量如下:
1.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共计45辆,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适用裁量等级为5。
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实际环境违法行为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②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该公司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适用裁量等级为-2。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执法过程中,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交代问题;积极配合调查的适用裁量等级为-2。③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适用裁量等级为-2。④经济承受度:该公司从业人员有12人,截至2024年9月营业收入852968.38元,该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反馈意见及昆明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指导意见,明确该单位所属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采用0.55。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昆明羊甫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770元(大写:叁仟柒佰柒拾元整)。
2.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6万元(大写:壹拾万陆仟元整)。
以上共计行政罚款人民币109770元(大写:壹拾万玖仟柒佰柒拾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109770元(大写:壹拾万玖仟柒佰柒拾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羊甫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将罚款缴至指定国库账号。
昆明羊甫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昆明羊甫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对昆明羊甫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优立元创意集团九楼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903办公室
联系电话:6887790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