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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 115301160-202507-10042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发布机构:  昆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25-07-11 15:41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5〕17-07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5〕17-07号)

发布时间:2025-07-11 15:41 浏览次数:0
字号:[ ]

单位:昆明清缘润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1865454K

法定代表人:王彪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阿拉社区东郊垃圾填埋场内

昆明清缘润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20日,我局委托云南地矿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昆明清缘润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污水处理站污水总排口废水、锅炉废气排口有组织废气、综合车间面源废气排放口有组织废气、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了取样检测,2025年4月7日,我局收到云南地矿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昆明清缘润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执法监测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5G0431)显示,昆明清缘润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锅炉有组织废气、综合车间面源有组织废气、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达标,其中污水处理站污水总排口废水检测指标(PH值(无量纲)为7.5-7.6、悬浮物平均值为46mg/L、氨氮平均值为0.306mg/L、总氮平均值为350mg/L、总磷平均值为0.80mg/L、化学需氧量平均值为302mg/L、五日生化需氧量平均值为163mg/L、动植物油平均值为0.10mg/L);根据昆明清缘润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的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昆明清缘润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总排口限值为(PH(无量纲)6.0-9.0、悬浮物≤400mg/L、氨氮≤45mg/L、总氮≤70mg/L、总磷≤8mg/L、化学需氧量≤5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300mg/L、动植物油≤100mg/L),昆明清缘润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氮超标4倍,其余废水指标达标排放。

你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20日依法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7日依法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昆生环环检告〔2025〕17-01号),2024年3月20日、4月7日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证据》、云南地矿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昆明清缘润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执法监测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5G0431)、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单位调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文件(昆经开生环复〔2023〕28号)的批复》《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城镇污水排入管网许可证》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1.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超标因子:1个,适用裁量等级为1;(2)排放去向或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适用裁量等级为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无法界定,故不采纳;(4)废气类别:为涉水超标因子,故不采纳;(5)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适用裁量等级为1;(6)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适用裁量等级为5;(7)超总量:不涉及超总量,故不采纳;(8)日排放量():日排放废水量约268m3/天,超过1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5

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该公司立即进行整改,适用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适用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适用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该公司为中型企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0。

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有关事项的通知》(便函〔2025〕984号)的要求,应用“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智能查询平台”进行查询得出该公司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结合昆明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要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采用0.55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昆明清缘润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34000元(大写:贰拾叁万肆仟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5〕17-06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234000元(大写:贰拾叁万肆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将罚款缴至指定国库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优立元创意集团九楼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903办公室

联系电话:6887790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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