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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 115301160-202508-10137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发布机构:  昆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日期: 2025-08-19 16:16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2025〕17-09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2025〕17-09号)

发布时间:2025-08-19 16:16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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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滇二娃生物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BXRDHD4J

法定代表人:李艳琼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小新册社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小商品加工基地二期产业项目H2幢101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清水社区天翼路7号普洛斯昆明经开区(清水)综合产业园C06栋整栋的滇二娃食品(普洛斯)土豆片加工(二期)项目建设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拟建设2条生产线,项目建成生产规模:原切土豆片3840吨/年。滇二娃生物科技(云南)有限公司滇二娃食品(普洛斯)土豆片加工(二期)项目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清水社区天翼路7号普洛斯昆明经开区(清水)综合产业园C06栋已经建设主要生产设备清洗设备(清洗机2台)、切片设备(切片机2台)、油炸设备(热交换器2台、油炸机2台)、包装设备(包装机20台)、1台2t/h蒸汽锅炉等,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清洗-切片-漂洗-油炸-调味-冷却一包装。该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生产工艺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调查,你单位上述建设项目已于2025年3月开始建设,于2025年4月25日建设完成,目前没有投入使用,另查明,你单位已于2025年5月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上述调查情况,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即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5月30日依法询问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30日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和你单位于2025年5月30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李艳琼及受委托人李维宇、陈绍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滇二娃生物科技(云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关于滇二娃普洛斯C06栋项目设备调试的情况说明》《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房屋预留/预租/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装运清单》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不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为首次发现,且项目尚未投入生产运营,无污染物产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自行停止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通过,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教育如下:

你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昆明经开区云弯路优立元创业集团9楼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法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6887790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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