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财政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关于责令缴纳2021年至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21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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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区级相关用人单位:
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并结合《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文件明确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提供的《经开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未缴纳单位清册》,经开区区级有5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2021年至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详见附件)。为严格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规定,请以上用人单位于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缴纳工作。逾期不缴纳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