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度昆明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阳宗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中心,经开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社会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各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各县(市)税务局: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 2025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云人社发〔2025〕18 号)公布的数据,明确昆明市职工医疗保险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执行标准,现将 2025 年度昆明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基数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标准
(一)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标准
参保单位在职职工以本人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 7263 元/月的60%的,以 7263元/月的 60%作为缴费基数,即:4357元/月;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7263元/月的300%的,以7263元/月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即:21789元/月。用人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二)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标准
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7263元/月。
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执行标准
(一)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执行标准
参保单位按参保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7263元 /月的0.6%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单位的缴费标准为43.57元/月/人,个人的缴费标准为1元/月/人。
(二)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执行标准
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参保人,其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全额承担。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参保人以 7263 元/月的 0.6%加每人每月1元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即:44.57 元/月/人。
三、执行时间
202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执行标准自2025年10月启用。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
2025 年 9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