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云南东南亚农产品国际物贸港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05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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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收到昆明瑞和宇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云南东南亚农产品国际物贸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已依法受理,并组织专家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法定期限内),经审查,决定准予你单位云南东南亚农产品国际物贸港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机关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现予以公示。
附件: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关于云南东南亚农产品国际物贸港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