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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规范全区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的通告
来源:国家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时间:2026-02-11 16:46:43编辑:杨锦佳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密户口管理,确保全区人口数据真实、准确,维护户口登记工作正常秩序,进一步推动经开区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现就辖区内开展死亡未注销人口信息核查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自即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止,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死亡未注销人员信息核查注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申报时限

1. 限期申报:请家中有已离世亲属但截至目前仍未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居民,于2026年3月20日前,主动前往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2. 及时申报:即日起,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向死亡人员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户口属于昌宏路派出所、水海子派出所的居民,请前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综合服务中心鼎南路1号一楼公安窗口办理,咨询电话:0871-68163253;户口属于洛羊派出所的居民请前往洛羊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石龙路2008号一楼大厅公安窗口办理,咨询电话:0871-67419930。户口属于阿拉派出所的居民请前往官渡区阿拉街道办事处小石坝129号阿拉派出所办理,咨询电话:0871-67211346。

二、 申报材料

申报注销户口时,需由户主、户内其他成员、亲属、抚养人、赡养人、村(居)民委员会等携带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根据不同情形提交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1. 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

2. 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3. 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4. 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三、 逾期处理及相关规定

根据公安部《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第二条之规定,通告发布后仍未主动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经派出所核实确认后,将在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依法注销其户口。 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申报户口注销登记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为死亡公民注销户口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此项工作。

若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注销户口的,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先行登记,待相关事情办理完结后及时注销。

四、 便民措施

1. 为消除死亡人员亲属的后顾之忧,公安机关可依死亡人员亲属申请,出具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方便亲属办理相关社会事务。

2. 对行动不便和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可联系辖区派出所提供上门办理服务。

五、 法律责任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以及死亡人员亲属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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