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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管理委员会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经开区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自贸管规〔2020〕1号


各委、办、局,驻区机构,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

现将《昆明经开区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昆明片区管理委员会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经开区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

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为规范昆明经开区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认真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6〕90号)有关规定,按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资源布局布点专项规划》要求,严格住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坚持教育设施与居住区按同比规模捆绑配建的原则,做到有居住区就有相对应的教育设施,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新建扩建居住区指新建改扩建的住宅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城中村项目等。配套教育设施是指中小学、幼儿园。实施范围为昆明经开区管辖区。

第二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的规模,按照《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保护条例》规定执行。新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校舍面积达到《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2016〕246号)及昆政办〔2016〕90号文件要求。

第三条  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原则上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到昆明经开区管委会指定部门。对城中村改造及昆明经开区村庄搬迁安置地块项目规划明确配建的教育设施,其供地方式按城中村改造、村庄搬迁安置的有关政策供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昆明经开区管委会办学。

第四条  划拨土地成本和校舍建设成本要纳入居住区开发公建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按校舍建设规范要求,达到交付使用的标准,移交昆明经开区管委会办学。

第五条  新建扩建居住区项目,经规划初核后达不到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标准的,在规划部门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条件后,昆明经开区社会事业局依据规划指标,确定教育设施建设标准,并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核算教育代建资金后,向国土、财政、土储部门出具成果,审计部门予以审计,计入土地成本;若需明确提出参加招拍挂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服从教育整合方案的,昆明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确定教育整合方案,经批准后,国土、土储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交易条件,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六条  对规划为教育用地且毗邻土地为尚未出让的商住用地的,昆明经开区社会事业局依据规划部门指标,拟定教育设施建设标准,并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核算教育代建资金后,向国土、土储部门出具成果;待该毗邻商住用地出让时,教育代建资金经审计部门审计纳入商住用地土地成本,国土、土储部门将建设标准写入土地出让交易条件,按照教育部门核定的缴纳代建资金,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经昆明经开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后,按招拍挂方式组织公开交易,教育用地按划拨方式实施。

第七条  居住区在实施商改住规划调整时,要按增加的居住规模同比增配教育用地及教育设施;不能增配的,按增加的居住规模所需的学位数,缴纳教育代建资金。

第八条  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资源布局布点专项规划》范围内配建的教育设施,不得用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鼓励民办教育机构在该规划范围外的商住地块办学校、幼儿园,按商住用地性质以招拍挂方式供地,昆明经开区给予有关优惠政策扶持。

第九条  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居住区项目,原则上应与第一期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第十条  新建扩建居住区开发项目一期竣工后,未按照建设计划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或缴纳教育代建资金,住建部门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拒不整改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有配套教育设施的项目,教育设施建成后,应无条件移交昆明经开区管委会。竣工验收后90天内,开发建设单位和管委会指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设施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签订接收教育配套设施协议书。配合接收方办理土地、校舍房屋产权证和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手续。项目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质量保修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第十二条  对已配建好的教育设施,各开发建设单位要根据配建时的有关约定,理清教育设施产权及管理使用关系,尽快实施办学。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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