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阳宗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磨憨-磨 丁经济合作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医保中心: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4 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4〕19 号)要求,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等 7 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巩固拓 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1]125 号)相关规定,为确保 2025 年度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
(一)普通参保人群个人缴费标准
2025 年度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参保人群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 元。
(二)各类特殊、困难人群个人缴费标准
1.纳入农业农村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220 元; 未纳入农业农村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参加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 355 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 60 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 人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 280 元。
3.属昆明市户籍人口,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 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4.符合《关于调整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参保费用补助标准和资格确认条件的通知》(云卫家庭发〔2018〕1 号)文件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除外) 成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220 元。
5.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包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城乡居民中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 亡或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女方满 49 周岁不能再生育子女或 不具备合法收养子女条件的)成员,个人不缴费。
6.符合云南省边境村民参保资助政策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330 元。
7.鼓励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较重的地区,探索通过慈善帮扶、公益捐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或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等帮 助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缴费。
8.对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特殊人群”,按“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剩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二、集中参保缴费期
2025 年度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参保人群集中缴 费期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至 2025 年 2 月 25 日。新生儿、各类特殊 困难人群、职工医保参保转居民医保参保等各类特殊参保人群参 保缴费时间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上级部门相关政策有调整的,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适时调整。
三、工作要求
(一)参保缴费工作任务是上级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目
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 织,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工作开展中的信息共享、问题沟通和分工协调,以全面落实少年儿童参保专项行动为契机,通过持续开展“新生儿出生即参即享”,参保“敲门行动”等各种方式,依托 “ 医保十五分钟经办服务圈”,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 地开展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保费征缴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上级部 门下达的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
(二)认真落实党中央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落实好各类“困难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工作,确保返 贫致贫监测对象、医疗救助对象等困难人群参保率不低于 99%。
(三)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做实做细宣传告知工 作,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事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留死角, 尤其要针对个人缴费持续增长这个群众最关注的问题,以待遇享 受持续提高的具体典型案例来开展正面宣传与引导,为城乡居民 参加医疗保险营造良好氛围。
(四)工作推进中,各县(市)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参 保缴费各类问题尤其是舆情风险的研判分析与妥善处置,遇到重大问题及事项要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请示。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1)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
新区税务局
2024 年 8 月 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